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09〕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项目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外)生产、储存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批准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