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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七、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三十二)完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健全领导、监督、协调和落实机制,确保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

  (三十三)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抓好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开展示范县(市)区和示范单位活动,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以改革统揽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三十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研究制定长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规范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并把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县(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五)加强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要逐步健全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抓政府法制工作。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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