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七)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接受其他专门机关、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市长公开电话、软环境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政府法制部门和各执法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强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建立复议、信访、监察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的监督。要依法建立健全市和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落实专门编制和人员,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要调剂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编制和人员。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完善公开载体,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