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外部监控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改革行政执法方式,逐步推行“三段式”执法模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外,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只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处罚。要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告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回避、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行政执法时效制度,完善内部自控和外部监督机制。
(二十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每年都要围绕依法行政和软环境建设,加强对事关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加强对关系项目建设和民生工作落实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个案的监督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明查暗访、个案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二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清理一次。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执法现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照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六)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经费,各级政府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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