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十八)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凡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标注有效期。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每次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九)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步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逐步以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为主组织实施。探索解决乡镇政府执法权问题,明确授权或委托方式。创新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
(二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定期清理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要件、时限、收费和流程管理,逐步做到“大厅以外”无审批。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真正做到重大项目并联和无障碍审批。调整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和城区、开发区的事权,在此基础上做好向城区、开发区放权工作。
(二十一)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