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在作出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要依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公开合理,并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都要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采纳意见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要形成文字纪录。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的评价。评价可以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检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