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班子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法制培训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师资、时间、效果“五落实”。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能力的考察和测试。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考察时,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任重要行政执法岗位的领导干部,必要时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并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逐步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要逐步落实在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时,适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比重的制度。对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意识。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知识。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要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要作为业务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