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九、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
十、进出保税港区应检物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十一、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和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费。
十二、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全部编码出口纺织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
第三章 财税扶持政策
十三、对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2012年前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大型仓储、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出口加工贸易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根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第1―2年全额补贴,第3―5年减半补贴。
十五、对2012年前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航运(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3年全额补贴。
十六、对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仓储、物流等企业在保税港区内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2010―2012年内,根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四章 外汇政策
十七、保税港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