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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八)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法保护集体林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九)完善林木采伐管理体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经营者可凭林权证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审批。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体系。森林资源流转要遵守《青岛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规定》,坚持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十一)完善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市、区(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尚未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建立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动态管理制度,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按国家要求,从2010年起将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到每年每亩20元。尽快建立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侧一定范围的绿化林带补助制度,建立造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补贴、补助制度。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林业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林业投入增长机制,把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林业基础设施和荒山绿化的投入。市、区(市)财政要安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工作培训、林权争议调处、勘界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等。林改工作经费由市和区(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并分年度按实际支出结算。对财政困难的区市,市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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