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1、家庭承包。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适宜分户经营的,要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按人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2、均股均利。不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3、稳定产权、规范合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稳定政策、保障权益。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另外,在城市建成区、铁路、公路等重要区域可以采取政府收购的方式将集体林地转为公共绿地。
  产权明晰后,承包方与发包方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在林地林木保护、荒山造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承包方不能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毁林地。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区市政府要依法及时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把森林资源权属落实到权利人,确保林权登记内容规范、数据准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原有林权证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注销。
  (六)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七)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