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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演出前送达。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重新报批。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五)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项目序号:19-15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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