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演出前送达。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重新报批。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五)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项目序号:19-15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七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六条、《
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