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三)审查岗位:
  市场(审批)科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听证: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四)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项目序号:19-13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县文化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