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岗位:
市场(审批)科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听证: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四)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项目序号:19-13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县文化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