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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三)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项目序号:19-3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数量限制: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三)学校、医院、机关内部、毗连区域及其周围,相互最小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4.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5.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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