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本市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北京市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十条,《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审查岗位:
市场(审批)科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