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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项目序号:19-2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征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意见的函〉的办理意见》。
  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以专营的形式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经市公安机关培训的信息网络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
  7.下列区域和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内;
  (2)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
  (3)大学、中学和小学校园内及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200米距离指校门中点与网吧门中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行走的距离);
  (4)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5)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和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内。
  在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可以不受第七条第(一)、(二)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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