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京文研发〔2009〕739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职责分工,市文化局对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并进一步修订了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知》(京文研发〔2008〕6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
北京市文化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项目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3.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4.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5.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程序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项目序号:19-1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征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意见的函〉的办理意见》。
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本市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以专营的形式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经市公安机关培训的信息网络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
7.下列区域和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内;
(2)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
(3)大学、中学和小学校园内及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200米距离指校门中点与网吧门中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行走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