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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电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水利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电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水利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水职改〔2009〕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务(水利、农机)局,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了加强水利行业政工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编制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文件汇编》和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政工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政职〔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现就开展2009年度我市水利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基本条件
  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二)初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按照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规定,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凡在政工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由党组织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填写《初聘政工专业职务呈报表》,经上级政工职评部门按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
  1.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两年,可初定为助理政工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从事政工工作岗位的可初定助理政工师资格。
  3.取得双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政工工作岗位的可初定为助理政工师资格。
  3.硕士学位获得,且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者,可初定为政工师资格。
  4.博士学位获得,且在政工岗位工作者,可初定为政工师资格。
  (三)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政工员条件
  (1)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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