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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应急工作终止。
  药品不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领导小组宣布应急预案结束,同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
  (二)善后处置。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属于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总结报告。
  对药品不良事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由主管机构组织撰写调查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八、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况的,对其主要领导人、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药品不良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对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三)拒不服从应急组织或牵头部门指挥调度的;
  (四)未按本预案规定完成药品不良事件的监测、调查、控制、救护等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药品不良事件报送资料要求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1、事件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2、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3、质量检验报告;
  4、是否在监测期内;
  5、注册、再注册时间;
  6、药品生产批件;
  7、执行标准;
  8、典型病例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9、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二)医疗卫生机构:
  1、事件发生时间、地点;
  2、涉及药品名称;
  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
  4、诊治过程;
  5、转归情况;
  6、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免疫药品;
  7、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8、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将适时修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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