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乌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做好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造成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药品不良事件的预防、监测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及时上报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不良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工作。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应制定适用本地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三)发生不同等级的药品不良事件时,按照本预案中相应等级的处理程序进行应急处理。
三、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以下简称药品不良事件) 指 :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使用同一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免疫防治,普查普治,群防群治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指:在同一时段内、同一种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伤害事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