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疾人机动、电动三轮车:
由市残联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以符合国家标准和残疾人代步要求的残疾人专用车作为代步车型,按划定的整治范围(不含火车站广场、京泰路区域)对残疾人现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实行无偿置换。
(二)对整治范围内(不含火车站广场、京泰路区域)未被查扣机动、电动三轮车的处理。
在对现有被查扣机动、电动三轮车进行处理的同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街道(镇)、社区(村)对整治范围内(不含火车站广场、京泰路区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电动三轮车进行入户调查,统计核对,参照上述政策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购、置换。
各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设立回购、置换点,负责本区域内电动三轮车回购和残疾人机动、电动三轮车置换工作,对交车后的电动三轮车车主和残疾人车主,对照有关条件,做好采集就业岗位、落实生活保障、发放低保和困难补贴等各项工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持社会平稳安定,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从发文之日起,市区禁止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
五、工作步骤
为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对已被查扣的机动、电动三轮车进行集中处理(8月31日前)。
第二阶段:对现有市区整治区域范围内(不含火车站广场、京泰路区域)未被查扣机动、电动三轮车进行处理(9月1日至9月25日)。
1.调查摸底(9月1日至9月10日)
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对应整治的车辆进行调查,并核实、统计、造册,摸清底数。
2.全面回购、置换(9月11日至9月25日)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统一进行回购、置换。
第三阶段:长效管理阶段(9月26日起)。
专项整治结束后,将机动、电动三轮车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机动、电动三轮车在整治范围内上路行驶、营运的,一律先依法暂扣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理情况通报所属区政府(管委会)、街道(镇)、社区(村)。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