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核查。对中介机构和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定期考核和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与企业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政策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建立相应配套措施。财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办法,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合理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又有利于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以“适度、从低”为原则,合理确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
(四)科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从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出发,科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五)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加经营预算的透明度,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特点的管理方式,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六)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要加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及时培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人员,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搞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七)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国有、国有控股 企业的监事会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资本投向和投入的指导和监管,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监管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运行。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9年开始实施,2009年收取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县区政府决定。本意见试行期至“十一五”末。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