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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登记范围:围绕我市农村发展战略,在区、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服务于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和农业经济合作、农副产品加工类等方面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区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所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登记条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登记一是要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会员(一般不少于10个);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四是有不少于2000元的注册资金;五是有一个基本章程;六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不必经过筹备期。对尚未具备成立条件的,可由各区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待条件具备后再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免于公告。
  四、加强领导,积极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农村经济工作的大事来抓,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
  (一)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序发展。各区民政、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水利、供销、科技、科协等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优化农业品种品质和布局的总体目标出发,制定本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效果好,作用发挥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具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特点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结构、布局合理,协调有序发展。
  (二)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工作机制、自律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不断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防止个别协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发展成为危害社会的帮会或宗族组织。对有违法行为的组织要予以取缔。
  (三)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出发,加大扶持力度,制定优惠政策,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和发展。各级发改委(局)、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科协等部门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商务部门要优先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其拓展境外市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进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开立银行账户,按有关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和税务登记,领购会费收据和发票等,均只收取工本费。要切实减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负担,其涉及的行政性和服务性缴费,要尽量减免。镇政府要经常关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工作,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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