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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附件1:
  证明管理类行政审批项目附列资料

序号

审批项

目简称

类别

报送资料清单

1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证明管理类

1、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报告;2、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证明管理类

1、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申请报告;2、《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

对外支出出具税务证明管理

证明管理类

1、经过市国税局签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4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

证明管理类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和盖有“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纳税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备查。2、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3、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后,加盖本局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日期、联系电话后交申请人,由申请人对外付汇时交银行留存。4、对于申请人出示一站审核地其他地区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的,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并留存一份,同时留存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加盖本市国税局签章《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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