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和盖有“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纳税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备查。2、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3、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后,加盖本局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日期、联系电话后交申请人,由申请人对外付汇时交银行留存。4、对于申请人出示一站审核地其他地区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的,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并留存一份,同时留存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加盖本市国税局签章《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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