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连地税发[2009]174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对《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环节统一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审批权限、环节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冠名发票资格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管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四项审批事项由限时办结改为当场办结,所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不变。
三、在当场办结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里增加证明管理小类,具体包括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对外支出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四项审批事项,附列资料见附件1。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各种涉税事宜时,按《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方案》附件4、附件5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和管理分局各留一份存档。相关政策文件对申请资料份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所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纳税人出具书面的体现审批结果的相关文书,文书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制作,一式三份,纳税人、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各一份。
六、办税服务厅确定专人在每天下班前收集全天办理的行政审批资料,填制资料传递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办税服务厅和管理分局各一份。管理分局确定专人在每天上午十点钟后到办税服务厅接收前一天的行政审批资料。资料交接时,双方必须认真清点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各县、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料传递制度,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1、证明管理类行政审批项目附列资料
2、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传递单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