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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挂党政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处牌子)。负责与省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文化教育审计处(挂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牌子)。负责省政府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和相关省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群众团体、文化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六)金融审计处。负责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企业进行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处(挂省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处牌子)。负责省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省重点国有企业和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外资审计处。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省政府涉外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九)农业审计处。负责省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环境资源审计处。负责省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负责省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直接审计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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