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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文件,处理文电;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政务公开、宣传、新闻发布、信息、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等工作。承办厅机关事务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管理、监督厅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法规处。负责草拟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核和复核厅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财政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审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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