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使用绩效、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资源能源、社会保障资金、文化教育资金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