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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审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及增资扩股方案。
  (二)增加负责牵头协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增加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
  (四)增加牵头协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
  (五)增加牵头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六)增加参与对证券类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信誉评价工作。
  (七)增加配合有关单位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八)增加牵头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工作,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九)增加牵头负责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承担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增加参与指导和协调金融人才培训、引进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发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负责建立全省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一行三局一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省金融办)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金融办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加强与在浙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协调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
  (三)负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负责金融保障情况的汇总分析、督促落实、考核评价,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融资平台为经济建设尤其是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点区域和中小企业、“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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