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拆迁补偿重要权力节点监控。
(1)拆迁许可证发放。实行许可审批领导集体会审制度。拆迁管理部门严格审查许可证发放的各类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
(2)拆迁调查。拆迁实施单位应认真组织拆迁调查,核清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并将每户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姓名、地址、房屋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和合法面积等调查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完善的安置方案。同时将调查汇总资料和安置方案向拆迁管理部门和区纪检监察机关报备。
(3)违法建设的界定。建立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成由规划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拆迁人、当地镇政府(街办)、拆迁实施单位、当地群众等各方代表参加的违法建设界定工作小组。对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按照《关于界定违法建设的意见》(镇规规发〔2009〕1号)的规定进行界定,界定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五日。对于认定不属于违法建设并给予补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拆迁实施单位填写备案表,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4)享受最低补偿标准对象的审查。建立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成由民政、房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拆迁人、当地镇政府(街办)、拆迁实施单位、当地群众等各方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享受最低补偿标准或最小户型面积安置的对象进行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报送审批。
(5)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助。对于拆迁政策无明确规定,又确需政府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必须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备案。补偿金额低于3万元的,由项目属地拆迁牵头单位负责人召集会议;补偿金额超过3万元的,由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纪检监察机关、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6)补偿结果的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属地拆迁人员和被拆迁户三方签字后,分别交项目属地拆迁负责人和拆迁人审核,盖章,并及时在拆迁现场公示该户的最终补偿结果。
3.严格拆迁中介机构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拆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档案及考评机制,完善拆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加大拆迁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重视安置房建设工作。市各安置房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拆迁安置时限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拆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期安置。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拆迁安置房管理体系,减轻群众周转过渡的困难,加快实现零周转过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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