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拆迁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09〕1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拆迁安置管理,规范拆迁安置行为,更好地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阳光、规范、公平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拆迁安置政策,加强对拆迁安置权力节点的有效监控,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拆迁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落实执行力,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京口区、润州区和南山风景区范围内所有拆迁安置项目。
三、主要措施
1.推行拆迁安置“三公开一透明”制度。即公开拆迁政策、公开操作结果、公开保障对象、透明帮扶缘由。
(1)公开拆迁政策。拆迁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拆迁现场公示栏公示拆迁政策文件、拆迁批准文件及公告、拆迁工作流程、评估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基本情况、现场信访机构及其负责人、提前搬迁奖励办法和标准、拆迁安置房源地点、楼层、户型、面积、套数和安置时间等内容,并公布监督电话。
(2)公开操作结果。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调查结果、选择评估机构结果、房屋及装修附属物初评结果和拆迁补偿最终结果、选择安置房序号等内容。
(3)公开保障对象。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现场公示享受最低补偿标准或最小户型面积安置对象的名单、住房面积、评估结果及家庭人口情况。上述事项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报批;有异议的,查实后,对发生变化的内容或取消资格的情况再公示。
(4)透明帮扶缘由。对拆迁安置工作中确需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经拆迁实施单位初审,提出帮扶对象建议名单及帮扶事项缘由,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其帮扶金额、安置方案或其它帮扶措施。集体研究结果应在拆迁现场公示五日,公示内容包括帮扶对象姓名、家庭人口及帮扶缘由。公示无异议的,按集体研究结果执行;有异议的,查实后,对发生变化的内容或取消资格的情况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