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3);
(三)《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复印件;
(四)就业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参保证明单》(附件4)复印件;
(六)营业证照副本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开户行名称及银行帐号;
(八)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就业登记证明材料、《参保证明单》可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计算机系统查询确认的,由受理申报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经查询确认,替代相应材料。
四、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向单位经营所在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所需材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名册及资金申请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汇总审定后的名册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本级承担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用人单位,并向农村劳动力户籍所在区、县(市)寄发《关于拨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附件5),向用人单位寄发相关通知(附件6),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各区、县(市)承担的补贴经费拨付至各用人单位。
五、其他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市)要加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区财政部门,把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入口关。市劳动保障部门按月生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附件7),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工作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