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75号、杭财社[2009]93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杭州市主城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除市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指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招用主城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缴费期限未满12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实际用工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区各承担50%。
(二)招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缴费期限未满12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实际用工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区、县(市)各承担50%。
(三)招用杭州市“百团联百乡、千企结千村”市级集团联结乡镇(见附件1)户籍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缴费期限未满12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实际用工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全额承担。
三、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