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镇政发〔2009〕86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妥善安置好随军家属,既是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又是支持部队建设,保持军队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更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镇江双拥新跨越的需要。现就今年度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2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属地安置和均衡负担的原则,尽可能让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都有合适的工作,做到让驻镇部队满意、安置对象满意、接收单位满意。
二、工作程序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和辖区劳动人事部门开具报到通知书;接收安置单位要根据被安置者的实际,安排相应岗位,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首期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随军家属自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并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未能及时安置上岗的,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支付其生活费。被安置者接到通知后30日内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2009年度随军家属安置工作10月30日前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