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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四、奖励金发放程序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程序

  1.申请。持证退休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职工向退休前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退休待遇申报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直系亲属证明及持证退休职工死亡证明。

  持证退休职工已填报过申报表的,无需重新申请。

  2.审核。持证退休职工应在本意见实施后3个月内将申报表提交社区(村委会),由社区(村委会)、街道(乡镇)两级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其中2003年以后经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职工还需将申报表提交企业,由企业负责对持证退休职工是否已依据《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规定享受过一次性奖励2000元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市人口计生部门将经审核后符合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的申报表及花名册交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退休证》有效性及退休时是否已享受过独生子女奖励待遇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所有持证退休职工按发放渠道分类编制花名册,并上交一次性奖励工作组。由一次性奖励工作组将应由所在企业发放的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交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应由财政发放的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一次性奖励金直接划入奖励对象的养老金银行帐户。

  (二)2010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程序

  属企业支付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向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退休待遇申报表》,经企业审核确认后,由企业直接发放。

  属财政支付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退休待遇申报表》。经社区(村委会)、街道(乡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性审核确认后,将申报表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编制花名册报财政审批。财政审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一次性奖励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奖励金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一次性奖励金直接计入奖励对象的养老金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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