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两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产值、产量、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指标居本县同行业前列;
(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知悉,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消费者投诉率低;
(五)商标所有人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申请认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与商标注册证相同的注册商标图样两份;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全县同行业中的排名情况;
(五)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近两年该商标的获奖证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认定知名商标5-10件。由申请人于每年6月30日前自愿提出申请,县工商局受理申请后,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征询县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由县工商局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工商局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县工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十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后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复审,县工商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每次复审后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