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评方法:
一、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按月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月平均值。
二、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考核的具体分值设置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14%,期限合法占14%,收费合理占8%,满意度评价占10%,服务态度占10%,监督检查占14%,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每部分最低得分为0分。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预警纠错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连续发出3次预警信号的,扣3分,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信号的,分别扣5分和10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行为构成行政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上,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
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予以加分。向社会公开承诺缩短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期限并且承诺期限缩短30%以上的加3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但未能履行承诺的,按超期限处理。
八、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应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上述所有扣分及加分均同时计入部门得分内。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报送不完整等情况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审批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十、行政机关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理情况+满意度评价+服务态度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奖励分=奖励基数×奖励比重(各单位采用相同的奖励基数3)
奖励比重=(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A类事项法定期限)×(A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B类事项法定期限)×(B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C类事项法定期限)×(C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N类事项法定期限)×(N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N类事项”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N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业务总量”是指本部门不含法定期限为1个工作日、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补交告知、特别程序、无效数据等情况的当月业务总量。
例如某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法定期限
|
事项1
| 10
|
事项2
| 15
|
事项3
| 4
|
某月,该单位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该事项的业务量
|
事项1
| 40
|
事项2
| 10
|
事项3
| 30
|
该单位当月办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按提前办结
工作日分类
| 提前办结
工作日
| 数量
|
事项1
| A类事项
| 8
| 12
|
B类事项
| 7
| 13
|
C类事项
| 6
| 15
|
事项2
| D类事项
| 12
| 7
|
E类事项
| 10
| 3
|
事项3
| F类事项
| 3
| 17
|
G类事项
| 2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