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廉洁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程度。指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的总体评价。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绩效评估实行评分制、扣分制和加分制,每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情况采取电子监察进行量化测评。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绩效电子监察量化测评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不当行为的投诉,及时作出纠正处理。
(三)通过设置满意度评价器,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访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以上为优秀,得分70-89为良好,得分60-69为合格,得分59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结果的运用:
对年度测评结果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并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部门的处理方式:
(一)一次为不合格的,由县监察局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
(二)两次为不合格的,以《秀山县电子监察工作通报》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三次为不合格的,对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降职处理,对分管领导实行免职处理;
(四)连续两年年度测评为不合格的,对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免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绩效评估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县政府法制办协助参与。
第三十八条 建立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结果定期公示制度。评估结果分别在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和党政内网上进行公布,并以《秀山县电子监察工作通报》抄送县级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实施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秀山县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秀山县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内容
|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 扣分标准
| 被扣分数
|
政务
公开
(10分)
| 1、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 违反一次扣5分
|
|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 违反一次扣5分
|
|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及行政审批网上公开
| 违反一次扣5分
|
|
4、在办公场所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 违反一次扣2分
|
|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 违反一次扣2分
|
|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违反一次扣5分
|
|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 违反一次扣5分
|
|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违反一次扣2分
|
|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违反一次扣2分
|
|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 违反一次扣1分
|
|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 违反一次扣5分
|
|
12、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审批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 违反一次扣5分
|
|
流程
规范
(14分)
| 13、申请事项依法不实施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违反一次扣3分
|
|
1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违反一次扣3分
|
|
1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违反一次扣3分
|
|
1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两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违反一次扣5分
|
|
1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违反一次扣5分
|
|
18、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违反一次扣5分
|
|
19、应当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
| 违反一次扣5分
|
|
20、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违反一次扣3分
|
|
21、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违反一次扣5分
|
|
22、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期限
合法(14分)
| 2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 违反一次扣5分
|
|
24、依照公示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 违反一次扣5分
|
|
2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违反一次扣5分
|
|
2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违反一次扣5分
|
|
27、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违反一次扣5分
|
|
28、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违反一次扣5分
|
|
收费
合法
(8分)
| 29、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30、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3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32、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3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监督
检查
(14分)
| 34、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 违反一次扣5分
|
|
35、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审批:
|
|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36、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
|
|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违反一次扣3分
|
|
(2)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 违反一次扣3分
|
|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违反一次扣3分
|
|
37、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 违反一次扣5分
|
|
38、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 违反一次扣5分
|
|
39、行政机关不得漏报或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 违反一次扣5分
|
|
法律
责任
(10分)
| 40、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1、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继续实施上一级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2、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49、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廉洁
行政
(10分)
| 56、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7、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8、出现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59、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60、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满意度
评价
(10分)
| 61、通过满意度评价器进行调查
| 满意,不扣分;基本满意,扣2.5分;不满意,扣7.5分。未给评价结果,扣5分
|
|
服务
态度
(10分)
| 62、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礼貌得体,挂牌上岗,标识明确
| 违反一次扣3分
|
|
63、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 违反一次扣3分
|
|
64、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 违反一次扣3分
|
|
65、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 违反一次扣5分
|
|
66、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达30分钟以上的(不含特殊情况)
| 违反一次扣3分
|
|
67、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 违反一次扣3分
|
|
68、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 违反一次扣5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