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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在部分乡镇开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做好历史与现实的衔接。对过去已经进行流转的,全部进入流转市场重新履行程序,并分为三种情况处理。原流转关系规范、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审核可直接办理备案登记;原流转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重新履行相关流转程序和手续;原流转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说明政策并劝其解除原流转合同。在这方面,应依照法律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原土地流转关系的稳定。
  3.加强流转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流转市场的管理主体,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
  (四)主要原则
  1.坚持依法流转。流转市场交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各试点乡镇要积极解决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坚持鼓励创新。围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中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环节,鼓励进行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和体制机制的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流转市场交易政策法规体系。特别是要积极探索实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有效途径,为打破设施农业建设中的资金“瓶颈”做贡献。
  3.坚持便民快捷。按照“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流转市场方便快捷优势,确保流转双方自由进出市场。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外部环境,促进市场发展
  1.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惠政策,调动各方面尤其是原承包方参与流转的积极性。
  2.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海城市农业主导产业,按照“一县一品”的原则研究制定土地流转规划,引导土地向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集中,重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3.流转市场要向流转双方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交易需要为前提,改善流转市场的办公条件;围绕交易过程,做好登记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开展流转面积核实、流转价格评估、合同鉴证和法律政策援助,维护流转双方合法利益。促进鼓励流转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交易规则,规范市场行为
  1.规范交易主体。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具有从事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规范交易对象。市场交易对象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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