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方面。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适应重大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政策,突出改善政务环境、商务环境、诚信环境、配套环境、治安环境和其他服务环境等。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和完善更有操作性的环境政策。
3.加强重大项目协调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合理确定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效率,为重大项目建设提高优质高效服务。健全完善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规划选址、融资渠道、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并联审批机制,按照“统一受理、分头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要求,坚持从快原则,提前介入,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对需转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要立办立结,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4.完善重大项目对接引进机制。强化企业在重大项目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大力支持省内优势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开发项目,争取国家支持,帮助企业破解项目建设中的难题。将对接中央企业作为促进重大项目建设的重要途径,大力破除狭隘的地方产权意识,破除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树立“大国资”理念和长远战略眼光,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协作意识、配角意识和大局意识,主动选择推出一批优势产业、优质企业和优良资产,寻求与中央企业的对接合作。抓住中央企业战略性调整的机遇,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中央企业主业的检索和研究,努力开拓和深化合作领域,通过合作一个项目,对接一家企业、做大一个产业、形成一个集群,建立滚动开发、持续投资、合作共赢的新型模式。
5.健全重大项目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新上重大项目,凡经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在省内调剂环境容量,优先推荐给金融部门和市场主体,并协调、配合落实相关筹融资方案和手续,优先供应施工用电、用气、用水,优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各市州、县市区应参照此做法推进本地重大项目建设。建立推进工作奖励办法,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在项目用地、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
6.强化重大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工作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纪律,问责追究。对虚报项目套取政府投资的,对侵占、截留、挪用、浪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对在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的,对未经国家或省批准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的,对在项目前期、设计、招投标和优惠政策落实等各环节影响延误进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确保重大项目时间进度、质量要求和投资效益。建立健全参建单位信誉管理体系,对重大项目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信誉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严格实行禁入、清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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