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配备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完善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应急救援和职业健康监管等机构及其职能。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门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纳入统一的安全监管体系。要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可在乡镇(街道)机构限额内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他可在乡镇(街道)设置的综治办加挂安全监管机构牌子,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
8.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安全关,认真执行项目立项、土地和资源审批、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各项建设项目纳入“三同时”制度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查验收关,同时向安监部门备案。
9.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评估、分析制度,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名单,并采取相应的限制和制裁措施。建立全省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查询系统和企业法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使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四、加强行政执法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严防重特大事故
10.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企业,对安全隐患突出、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停产整顿。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加强监管,杜绝违规违章行为。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执法秩序,提高执法效率。
11.集中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集中开展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煤矿重点抓好关闭整顿、整合技改以及防瓦斯、防水害、防冲击地压等措施到位。非煤矿山重点抓好矿业开采秩序整顿和采空区治理。尾矿库重点抓好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和危、险库的治理。危险化学品重点抓好生产、储存、运输环节的整治,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设置。烟花爆竹重点抓好生产企业整改提升,杜绝“四超二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能力、超许可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等违规违章行为。火工产品重点抓好非法经营、储存、使用的整治,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道路交通重点抓好危险路段、高速公路和特种运输车辆、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农用车、校车及超速超载、非法载客等安全隐患的整治。建筑施工重点抓好资质挂靠、出让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和不按安全生产规程施工的整治。水利、消防、特种设备、电力、通信、建材、机械、人防等行业领域要针对各自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安全隐患整治重点及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