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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3.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权益。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必须及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状况挂钩;必须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同时鼓励购买安全生产商业保险,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

  5.大力推进本质安全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使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对危险工艺、设备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减少人为因素导致安全事故。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加强职业危害防范。

  三、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职以及其他副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指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和措施。各级政府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的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发挥煤矿、铁路、民航、电力监管等中央驻湘机构的安全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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