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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9〕43号)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
  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
  附件: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局
四川省司法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不得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不得在解除委托关系后接受同案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不得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第四条 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时委托两名律师的,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会见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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