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资金安排计划
一、年度支出计划
2009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总支出8800万元。
2010年度,廉租住房总支出2200万元。
2011年度,廉租住房总支出2200万元。
二、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资金。
三、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按
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综〔2008〕4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第十六条 主要采取旧城改造的方式对棚户区和危旧房进行改造,目前已拆迁近10万平方米的危旧房,还有部份危旧房正在拆迁中。
第十七条 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三、社会机关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规范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分配采取政府审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经居委会(社区)、镇政府、县政府三级审核、并进行公示的方式进行调查、审核。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困难家庭的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