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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七条 2009年底前,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逐步扩大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

  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八条 廉租住房供应:在规划期内,我县廉租住房建设总面积120000平方米(2400套)。

  第九条 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建设年度指引

  一、2009年度我县廉租住房建设1600套,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

  二、2010年度我县廉租住房建设400套,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三、2011年度我县廉租住房建设400套,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总量本规划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户数为2367户,资金总量为300万元。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每人保障1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标准,每年参照市场租金和廉租租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按年计算。

第五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根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和容积率,规划期内,我县计划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160亩,具体地块如下:

  1、中和镇构皮居委地块(行政中心安置小区旁)30亩;

  2、中和镇凤凰居委会,白沙小区以北,朝阳路以南,武陵大道以西地块15亩;

  3、中和镇构皮居委会东大街北侧地块55亩;

  4、中和镇山脚居委地块30亩;

  5、中和镇白沙大道片区地块30亩。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 要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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