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七条 2009年底前,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逐步扩大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
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八条 廉租住房供应:在规划期内,我县廉租住房建设总面积120000平方米(2400套)。
第九条 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建设年度指引
一、2009年度我县廉租住房建设1600套,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
二、2010年度我县廉租住房建设400套,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三、2011年度我县廉租住房建设400套,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总量本规划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户数为2367户,资金总量为300万元。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每人保障1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标准,每年参照市场租金和廉租租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按年计算。
第五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根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和容积率,规划期内,我县计划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160亩,具体地块如下:
1、中和镇构皮居委地块(行政中心安置小区旁)30亩;
2、中和镇凤凰居委会,白沙小区以北,朝阳路以南,武陵大道以西地块15亩;
3、中和镇构皮居委会东大街北侧地块55亩;
4、中和镇山脚居委地块30亩;
5、中和镇白沙大道片区地块30亩。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 要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