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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以上有关住宿、就餐、用车、安会保卫、礼品等接待一览表附后)。

第七章 接待经费

  第三十条 接待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遵循“对口接待,归口列支,统一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接待范围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的,在机关事务管理局专项经费中列支,每半年将支出情况报县分管领导审阅,年终财政审核据实划拨。

  第三十一条 属各单位对口接待,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办范围所产生的接待费用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大型活动接待任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对口接待单位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送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审批,据实拨付专款给承办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对口接待、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办的重要大型外商投资考察团的客人接待,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县招商局专项经费中列支。商务接待中住宿等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行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因工作或实际需要,邀请县领导出面宴请客人的,其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县财政不追加划拨专款。

  第三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超标准接待的,按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和分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要求执行。

第八章 接待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接待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坚持“有利公务、文明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接待任务报批制度,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的接待任务中,未列入接待方案中报批的新增费用,按“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由安排单位负责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不主动安排专程去旅游景点旅游,严格把关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款待客人。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警车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县有关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动用警车、警力参与接待。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在公共场所不得随意透露领导的行踪及活动安排,确保接待对象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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