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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司(局)级领导,军队副军级以上领导,市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来秀,由县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迎送并陪同活动,主要领导接待或陪餐。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州,各区(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来秀,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迎送并陪同活动,主要领导接待或陪餐。

  第二十三条 重要的大型外商投资考察团和客人来秀,原则上由县分管领导、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迎送并陪同活动,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待或陪餐。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其他重要接待,应向县分管领导报告,以便安排会见,以示礼遇。

第六章 接待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住宿标准:

  副部级以上领导安排住套房;

  厅(局)级领导、外县(区、市)县级主要领导,安排豪华单间,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安排住套房;

  处级领导和外县(区、市)县级副职领导,秀山籍在外工作的处级领导以及相应级别的老同志,原则上安排住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客人安排住标准间;

  第二十六条 就餐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确定,接待中要控制陪餐人员,严格宴请次数,原则上一批客人集中安排一次宴请,宴请实行桌餐制,其余用餐实行自助餐,餐饮安排要突出地方特色,尊重外宾和少数民族习惯。

  第二十七条 用车安排:根据来秀客人的实际需要安排车辆,做到轻车简从。所有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安排接待用车;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用车由承办单位按计划安排。各接待单位要根据来宾级别和人数,保证客人在我县公务活动期间的工作用车,集体活动原则安排中巴车。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副部级以上领导来秀应安排警车带路,警卫随行,要对饮食进行卫生监控。中央和国家机关等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各类检查团(组)来秀,应安排警车带路和卫生监控。上述人员来秀还应制作接待手册,规范接待安排。其他特殊接待确需安排警车的,必须经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馈赠土特产品: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馈赠礼品,重要接待任务确需馈赠土特产品和纪念品的,经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分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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