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案件质量问题:

  (一)当事人放弃或部份放弃权利主张而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

  (三)刑事案件有新证据导致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或不予核准死刑的;

  (四)刑事死刑复核程序中,因被害人(或其家属)与被告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导致改判或不予核准死刑的;

  (五)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六)因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指令审理的;

  (七)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对提交讨论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通过审查核查报告、情况说明及有关案件材料,听取自查人说明意见,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案件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决定或意见。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或在该案核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线索,经纪检监察部门初核属实的,应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审判委员会同时讨论决定该案是否构成违法审判,并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自查人或该案件的责任人、相关合议庭和相关审判庭对审判委员会确定案件有质量问题的认定和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审判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申请复议表》并同时制作书面申请复议材料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给审判委员会委员复议审阅。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对申请复议人的申请进行复议,应通知申请复议人到会对其申请理由作进一步陈述。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 自查人或该案件的责任人、相关合议庭和相关审判庭未在审判委员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的,视为放弃复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