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内容: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2、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3、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4、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5、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三)提交审定的材料:
1、标准文本(送审稿);
2、标准编制说明;
3、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4、试验验证报告;
5、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等。
(四)审定人员
参加标准审定的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食品行业相关工作经历,熟悉食品质量安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掌握相关食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审定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审定人员参加审定。审定人员组成审定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审定纪要
专家组应当根据审定结果填写审定纪要,审定纪要包括:
1、审定情况:包括审定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定机构、参加审定人员名单;
2、审定结论: 主要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意见,标准文本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予以通过审定等内容。
(五)参加标准审定的人员在审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定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定结论负责。审定人员还应当保守标准审定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企业标准的复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3、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4、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
5、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6、引发社会公众质疑的;
7、因其他同类企业标准原因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
8、其他需要复审的情形。
(二)企业标准经复审后,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认为需要修订的,在修订后重新办理备案;
2、认为无需修订,向市卫生局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社会公众说明理由;
3、在备案有效期届满,认为标准继续有效,无需修订的,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4、认为需要废止企业标准备案的,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
六、主要备案材料的要求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1、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备案登记表,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应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企业标准文本
1、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标准内容应当包括:终产品、食品原料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安全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