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渝卫食综〔200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内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313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09年10月10日起,开始受理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现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要求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受理范围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市卫生局备案: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市卫生局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之前,批准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后30日内,到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封面盖企业公章,其他页面盖骑缝章)及word电子版;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word电子版;
4、相关的试验验证报告(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及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标准审定纪要及审定人员名单(原件);
8、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新资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需提供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材料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的相关材料;
9、其他材料。
(二)受理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收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要备案;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三)审核与备案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重庆市卫生局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在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备案章;不符合规定的,退还企业备案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50xxxx(四位顺序号)S-xxxx(年代号)。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