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十)房地产广告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开发项目的,应按本规定第四点第八、九条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规定第四点第五条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十一)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按规划布点统一设置、发布和管理。
(十二)发布登记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后,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十三)保护与拆除补偿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必需拆除的,撤回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者应当服从。对已到期的不予补偿,尚未到期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十四)维护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五、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一)属于规划重点区段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重点区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规划控设区范围的,应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设区范围的,应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完善载体使用权招投标制度,标底价按综合市场价和评估价确定,投标人必须是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资格的广告公司。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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