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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十)房地产广告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开发项目的,应按本规定第四点第八、九条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规定第四点第五条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十一)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按规划布点统一设置、发布和管理。

  (十二)发布登记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后,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十三)保护与拆除补偿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必需拆除的,撤回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者应当服从。对已到期的不予补偿,尚未到期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十四)维护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五、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一)属于规划重点区段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重点区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规划控设区范围的,应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设区范围的,应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完善载体使用权招投标制度,标底价按综合市场价和评估价确定,投标人必须是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资格的广告公司。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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